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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敏志
  “棱鏡”門事件以來,世人紛紛譴債務整合責美國政府的行為違反了憲法,侵犯了公民隱私權。美國政府則為其情報項目辯護,認為監控通訊是用於反恐,而且也的確起到了制止恐怖襲擊的作用,沒有什麼不當。
  在現代社會,公民註重隱私保護,當然也需要人身安全; 政府強調國家安全,同時也有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隱私的責任。那麼兩者能否兼顧?在特定情況下很難。事實上政府在接受公權力委托時也同時獲得了一定程度執法自由裁量權。一般政府會將國家和公民安全放在隱私保護的前面,這可以得到論證。隱私權屬於人格權,必須依附於人身才有意義。生命是人格權基礎,因為自然人的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滅,沒有生命,人格權就缺乏承載體。人格權不存在,隱私權也就成為無本之木。國家安全是公民安全的整體性政治表達,因此國家和公民安全,包括生命安全優先於隱私權的選擇是合理的。當然這是一般法理和價值邏輯,現實中完全會有例外選擇,但例外不能作為機車借款政府公共決策的依據。
  安全優先的價值取向也不意味著可以濫用監控權。這種平衡應體現為政府對公民隱私侵蝕的最小化和安全保障最大化的交匯平衡以尋求共同最大值。應遵循以下原則:必要和有限原則。即對公民通訊的監控必須限制在一個十分必要的範圍和程度內,只能滿足於反恐基本需要,絕不可任意擴張和深入。這需要法律專門授權,並作出對公民權利受過度侵害的司法救濟和對政府越權的懲戒規定。防擴散和專項使用原則。監控到的信息不可散佈,情報人員要嚴格遵守規則。另外,所監控到的信息應嚴格用於反恐目的,既不能用於鞏固統治的政治目的,也不可用於其他刑事犯罪指控。定期刪除原則。所有監控到的信息可以保留,但到一定時限必須刪除,時限應由具體情況和立法規定。實在借貸有長期保存價值的信息必須封存於安全地方,並經授權才能啟封,絕不可泄露,違者要受到懲罰。定期報告和接受監督原則。定期報告和接受監督主要是讓國家立法或司法機構可以對政府的監控計劃和監控項目的範圍和程度監督控制,避免出現濫用權力現象。
  有限、必要、可控是保障公民安全和隱私最大限度相容的必要原則,也是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平衡以達到網站優化優化選擇的可行途徑。美國政府面臨的困境也是其他國家政府可能或正在面對的。當政府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價值準則產生衝突時,無法做到理想的最優選擇,至少應做到可能的最優選擇,這是政府的責任所在,也是評價政府正義的重要標準。
  (作者系復旦大學國際景觀設計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  (原標題:要隱私還是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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