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 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在昨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進入新時期,全國人大將更好地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重點加強對新稅種的立法,包括社會上關註較多的房地產稅和環境保護稅的立法工作。
  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之後,全國人大首度對外公開回應有關稅收法定的問題。
  傅瑩向媒體解釋,稅收法定原則是指國家徵稅要通過立法機關,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來征收。“稅收立法是全國人大的法定權力。”傅瑩指出,現在中國有18個稅種,其中有3個是全國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別是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其他15個稅種目前是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通過制定稅收的暫行條例來征收的。
  傅瑩說,這種授權立法的做法在我國稅收制度建立的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她同時強調,進入新時期,人大將更好地貫徹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傅瑩表示,人大將從兩方面推進“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一方面要推動此前授權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暫行條例能夠上升成為法律,尤其是一些經過實踐檢驗比較成熟、具備立法條件的,要儘快推進;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新稅種的立法工作。
  她透露,對於當前社會上廣泛關註的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等稅種的立法工作,目前全國人大正在研究推進中,並將註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建言
  稅收法定應設時間表路線圖
  “依‘規’征收多,依‘法’征收少”——當前我國稅法體系中,大量稅收事務是由政府行政法規主導,除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外,絕大部分主體稅種游離在人大立法之外。  
  面對“稅收法定”的缺位,參加全國兩會的部分代表委員呼籲,應儘早讓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設立時間表。
  1
  “自己立條例,自己收費”
  立法缺位加大徵稅隨意性
  “如果我五年的代表生涯,即使僅僅做成這一件事,我也很高興。”昨天,山東團全國人大代表趙冬岑表示,她今年的議案仍是關於“推進落實稅收法定”。她建議,今後新設稅種不再由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條例,而是通過全國人大立法程序,並且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百姓對三公消費意見大,是因為都看得到,然而很多稅的征收,大多數老百姓並沒感受到。征收隨意,錢花得也就隨意。”趙冬苓說,“政府自己立條例,自己收費,涉及行政收費的亂象更多。必須要通過立法,避免收稅的隨意性。”
  “‘稅收法定’的含義是,稅收的權力應當歸於全國人大,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落實,而不是行政來確定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表示,僅憑一個條例或暫行條例就向民眾徵稅,已不合時宜。
  2
  “沒有時間表就等於沒打算做”
  稅收立法應明確改革路徑
  “‘稅收法定’既然已經提出,就必須要設定時間表。沒有路線圖和時間表,等於這件事情沒打算做。”趙冬苓說,去年提交議案半年後,她得到了全國人大的回覆,但立法的時間表仍沒有明晰。
  趙冬苓認為馬上收回稅收立法權不現實,希望能夠在5年內實現。對於稅收立法權如何回歸人大,目前有兩種路徑:一是直接廢止,即擇機廢止包含“設稅授權”在內的“1985年授權決定”;二是間接收回,即儘快把現行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認為,完全重新立法設立稅種,需要付出很大的時間成本,並不現實。應對現有稅種和新設稅種區別對待。
  “凡是新增稅種,都必須經過人大立法程序,並且廣泛征求社會的意見和建議,充分體現公眾意願。”趙冬苓同時建議,國務院修改現有稅收暫行條例時,只能減稅不能增稅,不能擴大授權。
  3
  “收回設稅權,人大還要些做什麼”
  建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是目標
  30年前,由於改革開放初期人大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先後在1984年和1985年授權國務院使其擁有稅收設置的權力。
  30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特別是立法制度的不斷完善,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條件已經成熟。但要將人大授權國務院立法逐步回收到人大自身立法,轉變絕非易事。
  “收回設稅權,人大還要做些什麼?”趙冬苓建議,稅收立法對人大自身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一方面人大應增加編製和專家數量,提高立法專業能力;另一方面應開門立法。
  不少代表委員指出,“稅收法定”原則下,未來我國應構建一個以稅收法律為主、稅收行政法規為輔的新型稅收法律體系,以此作為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規範政府權力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目標。
  “雖然稅收由人大立法過程會比較慢,以房產稅為例,依據國務院條例推進可能進度會很快,但立法始終是不能繞過的程序。改革沒有捷徑可走。”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白重恩說。
  □新聞延伸
  推房地產稅立法 不動產登記制度應先行
  傅瑩昨天關於全國人大研究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的表態,讓人們有了更多猜想:這是否意味著全面開徵房產稅的日子越來越近?    
  房產稅改革,一直是社會關註的焦點。今年是上海和重慶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第3年。3年來,伴隨著房價的起伏跌宕,有關房產稅改革的討論不絕於耳。在“有人歡喜有人憂”的複雜情緒中,房產稅試點擴大範圍的“靴子”始終沒有落下。
  儘管上海、重慶試點是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推進,但全國人大代表、祐康集團董事長戴天榮認為,現在如果在全國範圍內向非營業用房產征收房產稅,相當於增設了一個新稅種,就必須通過立法推進改革。
  “作為一種與房地產市場關係密切的稅種,房產稅的征收對房地產市場有很大的影響,我覺得一切還是要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來完善房產稅,而這個前提就是稅收法定。”戴天榮說。
  “房地產稅其實是一個綜合概念,既包括房產稅,也包括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種。”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說,未來完善房地產稅,除了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還應下調過高的住房用地稅負,簡並流轉交易環節稅費,重點發展保有環節房地產稅,並對投機性住房實行高度超額累進稅率。
  這一觀點也印證了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近期對外披露的關於房地產稅改革的思路,即改革總體方向是減少房產建設和交易環節稅費,增加保有環節稅收,配套推進清費立稅。
  “按照這一改革方向,我們需要先建立相關的配套系統:一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政府要先掌握每個人有多少套房子,才能在保有環節徵稅;其次是制定並頒佈資產評估法,建立專業的房產價格評估體系,對房產的價值進行確認;此外,還應有科學完善的救濟制度,對房產相關的糾紛進行專業的處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說。
  【稅收授權立法背景】
  稅收立法中由授權立法占據主導地位的局面是由我國的社會、歷史發展背景及現階段的發展情況決定的。
  我國曾先後在1984年、1985年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授權。其中1984年的授權於2009年6月廢止。國務院依據1985年全國人大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授權,制定了數量眾多的稅收暫行條例。
  在我國的特定時期,稅收授權立法使各種稅收法律關係能夠及時得到調整,促進稅法體系日漸完善,在客觀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和推進了稅制改革。
  不過,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各方面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稅收授權立法已然不合時宜。目前,過量、不當、失範的稅收授權立法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導致了行政權力的膨脹,延緩了財稅法治的進程。對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已明確將“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寫入決定。
  綜合新華社京華時報記者王碩報道
(原標題:人大首次公開回應“稅收法定”)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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